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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0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4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河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合理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不断研究制定规章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科研用仪器;对购置、研制或捐赠的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单价在5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工具等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方针,实行校、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实验室(中心)三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仪器设备范围的界定及分类

1.能独立使用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价在800元(含)以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含普通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各种专用设备)等,按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管理。

2.单价在500元(含)以上,不足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 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按仪器设备建账、按低值耐用品管理。

3.仪器设备的分类,以教育部2000年编制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第三版为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此分类编号、入账、建卡。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购入、调拨和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自制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等评估价入账。

3.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和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4.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等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内。

第七条 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硬件成本费增加原值。

2.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所有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

仪器设备的维护或修理,无论开支多少,均不增加固定资产原值。仪器设备原值的增减,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调账,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申购与审批

第八条 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负责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购置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批表》,由相关部门依次进行审批。

第十条 购置单价或批量<1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仪器设备,由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负责论证。购置单价或批量≥10万元的仪器设备,通过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论证后,还需要进行校级论证。

购置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购置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学校相应经费管理部门组织校级论证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购置单价或批量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购置单价或批量在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主管领导审批。申购单位必须对所购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十一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论证的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单价2-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单价10-40万元(不含4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相应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单价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相应经费管理部门组织论证、主管校长和校外行业专家参加。

第十二条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接受国外捐赠物资、国外贷款时,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均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购置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如枪支、刀具、麻醉品、毒品、爆炸品等,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第十四条 购置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购置有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十六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校及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价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应签订购货合同。所有合同必须由审计处审计,由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签字,并加盖“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后方可生效。仪器设备使用保管单位所属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的负责人为学校法人代表授权的合同签字人。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或批量≥5万元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以公开招标采购为主。

第十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进口(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落实外贸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

验收主要包括:接货验收、开箱验收、安装调试验收和项目最终验收四个阶段。

第二十条 接货验收是指仪器设备的提货、接运,以及数量、外观的验收。由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负责对仪器设备进行接货验收,必须做好接货(交接)记录,发现短缺、破损、残缺、货物不符等应及时上报并按照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开箱验收是指依据合同核对仪器设备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附件、备件等内容的验收,由相关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负责主持验收工作,要求组成三人以上验收小组。

第二十二条 安装调试验收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安装调试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性能及技术参数进行全面的核准、验证和检验性试验等内容的验收。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相关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负责验收工作,应成立以使用负责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或批量5-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相关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主持验收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参加,以使用负责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单价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首先由相关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组织以使用负责人为主的验收小组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报归口管理部门,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校级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最终验收是对于利用专项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的建设要求,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注意事项

1.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相关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到港之日算起60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30天内;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15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2.自行安装(含自制)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并对外购附件做相应验收,待自制安装结束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进行鉴定验收。

3.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人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厂商按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4.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要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5.对需要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6.仪器设备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有无受潮、锈蚀、泄漏、损伤、破损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的品牌、规格型号,功能、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4)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应在索赔期满之前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安装验收结束后,相关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应及时写出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功能指标的符合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保修期限等,并附以通过验收的主要资料、表格、照片或图谱等。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在验收合格后的一个月内,相关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要指派仪器设备负责人把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申购仪器的审批件、招投标及评标文件、合同、装箱单、验收单、全套使用说明书、仪器设备性能及功能检测报告、备忘录等)交学校档案馆归档。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

(8)对于各类专项经费建设购置的仪器设备应做好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账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30天内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建账,经审计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二十七条 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学院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经验收,必须于30天内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建账程序

1.在规定时间由仪器设备使用人携带下列票据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

(1)原始票据;

(2)提供采购编号;

(3)单价或批量>1万元设备的购货合同及审计付款通知单;单价或批量>2万元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验收报告;

(4)仪器设备装箱单、配置明细表等原始单据;

2.凭上述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出据《河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

第二十九条 建账期限

仪器设备必须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建账手续,具体期限是:

1.进口设备:到货之日起90天内。

2.国产设备: 单价≥5万元,到货之日起60天内;单价<5万元,到货之日起45天内。

3.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建账,应书面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十条 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实验室(中心)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账及借入、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账物进行核对,保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账的清查核对。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保管

第三十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1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和维修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对单价<10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负责检查、考评,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抽查;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10万元),每年年底前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要将《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有关考核标准,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考评。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有权对本学院(或本单位)的仪器设备在学院(或单位)内部进行合理调配。

第三十四条 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有关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负责和管理人员不得随便拆改所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的,须经批准:单价≤1万元的经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主管领导批准,集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实施;单价>1万元,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锈、防腐蚀、防毒、防辐射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必须在每学年末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仪器设备使用、调拨及保管人变更报表。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调拨及报废

第三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单位内后单位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2.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内调拨,由实验室(中心)主任审核,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拨手续;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之间调拨,由单位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调拨手续;校外调拨,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3.所有调拨均应在办完手续后进行。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l)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3)仪器设备丢失,并已按照仪器设备丢失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

2.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按《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办理。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的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私拆零部件,入库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计划财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4.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对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四十条 使用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含试剂、材料等)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河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予以赔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及附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有资产管理处。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2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教学 仪器 设备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