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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0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政〔2011〕16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促进学校资产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保证资产的完整性,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国家拨款、学校自筹资金购置或建造、无偿调拨、资产收益、接受馈赠等途径形成的各类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配备及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于校属各单位和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校土地、校属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家具以及其它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图书由图书馆负责日常管理),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并向国资领导小组报告。

(三)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二级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并根据固定资产规模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兼)职资产管理员,确保所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员要力求稳定,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国资处备案。

(四)学校图书馆是负责学校图书资料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为:

1.负责图书资料分类明细账的管理。

2.负责图书资料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及检查。

3.负责图书资料购置计划的制定,组织图书资料的购置和验收,进行图书资料的使用管理。

4.负责图书、资料等资产清理核查的组织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第七条 学校利用财政投入、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及其他收入或各种基金,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都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八条 根据我校实际,固定资产分为:

土地;

房屋及构筑物;

专用设备(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一般设备(包括行政办公、生活后勤和交通运输设备等);

家具;

图书;

其它固定资产等7大类。

第九条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专用和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

(一)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时,应填写《河南科技大学物资设备采购审批表》,逐项审签后提交国资处。

(二)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程序。采购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固定资产的验收工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等规定进行验收。

(二)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固定资产,原则上由资产使用单位试运行一个月以后,如运行正常,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校级验收申请表》。验收申请表应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进口仪器设备应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验收申请,组织技术人员、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付款等手续。

(三)学校新购置的单价在10万元以下或者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一般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验收(三人以上),并接受国资处等职能部门的检查。

(四)基建工程验收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及所属实验室、机关各部处及所属科室、后勤和附属单位及所属部门是固定资产实物的使用和具体管理单位。各实物使用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和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实物要按件实行专人管理,对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要按台(套)建立档案。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占有、使用单位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暴、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并做好维护、维修记录。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按学校相关规定提交档案馆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国资处上报学校领导审批。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时,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十八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国资处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在发生人事变动时,如出国留学、退休、调离、死亡等,应完清固定资产交还手续,并经所在单位资产管理员、单位负责人及国资处签字确认后,人事部门方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国资处与计划财务处、国资处与固定资产的实物使用和具体管理单位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并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保证固定资产账目的正确一致。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统一由国资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学校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技术鉴定;

(三)国资处组织资产评估和审核;

(四)学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通过市场竞价、多方案比较等方式进行,以实现处置效益的最大化。处置收入,包括出售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属学校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新建、购置、调入的固定资产分别按造价、购置价和调拨价入账,按规定支付的购置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新购置固定资产所产生的第一次运杂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二)自制的固定资产,经资产评估小组评估后按评估价入账。

(三)接受馈赠和旧存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现行市场价评估入账。

(四)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的扩建、改造、装修等增加的价值,按实际开支的费用计算;建筑物、构筑物局部拆除的,其价值按拆除的原值调减;成套设备的局部更换,其价值按更换部件发生的价值增减量调整。

(五)土地按征用时的原价入账。

(六)变卖和报废的固定资产,凡未实行提取折旧基金的按原价值注销。

第二十四条 对以前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无法估价的可只登记实物量。

第二十五条 其它资产有账面价值的按账面价登记,无账面价值的按评估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包括学校所属单位性质发生改变或投入经营活动,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八章 奖 罚

第二十七条 为使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奖惩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积极主动开展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认真完成各项管理任务,成绩显著的;

(二)在固定资产管理中有创新,运用和推广现代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犯固定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对所管辖或保管使用的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损失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固定资产,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固定资产的;

(五)财务人员未按规定程序给予报销的;

(六)其它违犯有关法律、法规应予追究的。

第三十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不善(如账、卡、物不符),或安装场地、运行环境达不到要求的使用单位,其新立项的采购项目暂不进入采购程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文件(河科大综[2003]14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