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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1-12-20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70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已经201112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过程,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是考核、评价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范所指的教学工作人员包括直接从事课堂与实践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直接为教学活动提供技术与服务支持的人员及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第四条  校历是制订教学进度计划及安排教学工作和其它教学活动的重要依据。校历按学年编制,包括学年、学期、假期的起止日期、教学周次及学校重要活动的时间安排等。

第五条  根据培养方案及教学条件,由教务处在每年五月份编制下一学年的校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印发执行。

第六条  非常情况下的校历变更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章  教学文件

第七条  教学文件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简介、教学进度计划及课表等。

第八条  培养方案是开展全校教学工作的基本依据,是教学工作的重要文件,教学管理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须严格执行。

第九条  培养方案分专业制订,由各学院组织编写,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培养方案应保持45年的相对稳定。因教学条件或人才培养模式发生变化时,可按第九条程序对培养方案进行适度修订。

第十一条  教学大纲是制订教学计划的重要依据,课程简介是学生选课的参考依据。各教学单位应按照教育部规定课程的基本要求,制订相应的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并经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特殊情况下教务处可提交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对教学大纲和课程简介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教学进度计划是教学过程平稳、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教学进度计划包括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过程的具体安排。教学进度计划经系(教研室、研究所)主任审核批准后,应于开学两周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课表是学校日常教学工作和其它各项活动安排的指挥调度表,同时也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课表的正常运行是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转、稳定教学秩序的关键环节。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课表和教学进程表组织教学,因特殊情况确需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调(代)课手续。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教材选用是保证有效执行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基础,应优先选用新出版的国家级、省部级优秀教材或教育部规划统编教材。双语教学课程应选用教育部推荐的引进版教材或适用的外文原版教材。

第十五条  教材选用由任课教师提出,系(教研室、研究所)初审,教学单位审核,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教务处备案,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组织订购。

第十六条  自编教材(讲义)的审批程序按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进行。多媒体类音像教材的选用和管理与纸质教材相同。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任务由教务处依据培养方案下达,承担教学任务的单位负责安排。课堂教学工作包括备课、授课、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和考试等环节。

第十八条  新开课程的任课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一遍以上的教学辅导工作,并通过教学单位组织试讲后方可担任主讲授课任务。辅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由主讲教师依据教学情况,可安排不超过总教学时数10%的插讲。未经辅导工作的新开课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担任主讲任务者,必须经教务处与教学单位共同组织的试讲合格后,方可授课。

第十九条  认真备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基础,任课教师应于开课前完成2/3以上的备课任务。备课讲稿应认真保存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与地点的稳定是教学有序的重要保证。变更任课教师与上课时间、地点必须严格按照学校调(代)课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根据课程特点,每门课程应安排一定次数的答疑。答疑由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共同承担,答疑时间(不能与学生上课时间冲突)、地点在开课后一周内由主讲教师向学生公布。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作业是教学效果的重要信息反馈渠道,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计划布置作业并认真批改。学科平台课程和专业方向课程作业全部批改,通识教育课程作业的批改量每次不能少于本门课程授课学生数的1/2。学生缺交作业达全学期总量1/3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上课期间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考勤。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

第二十四条  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课程考核必须按照《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细则》要求进行,否则考核无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成绩依课程属性按规定比例构成。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其考核成绩按分计。学生考核成绩分布异常的,应由任课教师在考试成绩分析表中注明原因,并由教务处会同相关学院审核后确定是否重新组织考试。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六章  实验教学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是课程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培养方案和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学时和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实验教学包括原理讲解、操作指导、报告批改及考核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鼓励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专业主干课每门课程应至少有一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其认定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教学单位组织主讲教师填报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经教务处审核后,向实验教学承担单位下达实验教学任务,承担单位应按实验课表组织实验教学工作。

第三十条  课堂教学任课教师应至少承担一轮实验指导工作。新任实验指导教师,要完成实验的试做和试讲,并经实验中心(实验室)、系(教研室、研究所)主任认可后方可指导实验。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实验学时缺课超过1/3或实验报告超过1/3未完成者,其实验成绩按分计。

第三十二条  课程结束时,应采取适当的考核方式评定出学生的实验成绩。单独设课的实验成绩即为本课程的成绩,非单独设课的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

第三十三条  为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鼓励各教学单位实行实验室开放,并在开学两周内上报开放计划。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实习是教学的重要环节。各专业的实习(包括社会实践)应严格按照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习教学包括制定实习计划、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实习教学组织、实习期间学生管理、实习成绩考核等环节。实习应严格按计划进行。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前报教务处,特殊条件下的实习计划变更应由实习带队(指导)教师提出,经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实习考核成绩应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质量、实习记录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学生参加实习时间达不到规定时间2/3者,其实习成绩按分计。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实习教学的顺利进行,每个专业应建立三个(含)以上符合条件且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并有合作协议。

第三十八条  实习教学期间,学生管理及学生安全由实习指导教师负责,医学类学生实习由临床医学院负责。

第八章  课程设计

第三十九条  课程设计是学生进行基础或专业技术训练的主要教学方式。课程设计包括选题、任务书下达、过程指导及成绩评定等环节。

第四十条  课程设计前,指导教师要做好设计题目拟定和准备工作。设计题目应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综合运用,深度、广度和难易度要适当,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经过努力能够完成设计任务。

第四十一条  选题确定后,指导教师以任务书形式向学生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任务书应包括设计题目、设计内容、技术参数(或条件)和要求、进度计划等。

第四十二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每天应安排一定时间指导学生。指导内容包括审定、修改学生拟定的设计方案;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指导学生的设计思想、设计方法、试验和数据处理方法;指导学生正确撰写课程设计说明书等。

第四十三条  课程设计结束时,教研室在指导教师对学生课程设计说明书、图纸等资料进行详细评阅的基础上,采用一定的答辩形式,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学生参加课程设计时间达不到规定时间2/3者,或完成工作内容少于任务书规定的2/3者,其课程设计成绩按分计。

第九章  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要环节。毕业设计(论文)包括选题、开题、文献检索与阅读、方案制定、研究设备使用培训、必要的调研、研究(设计)过程、设计说明书(论文)撰写及答辩与成绩评定等环节。

第四十五条  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讲师(工程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首次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的教师,必须具有一次以上的辅助指导经历,经学院组织试做并验收合格后方可单独指导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各学院应按《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

第四十七条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必须符合专业培养目标,尽可能与社会、生产和实际科研任务相结合。原则上一人一题,题目应大小适中、难易适度。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须经系(教研室、研究所)审查和学院审批确定。

第四十八条  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一经落实,指导教师应及时以任务书形式通知学生。任务书下达后,指导教师应严格按任务书要求组织毕业设计(论文)教学环节。

第四十九条  在毕业设计(论文)中,指导教师每周应安排时间指导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指导职责时,按《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手续。

第五十条 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间,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学生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时间达不到规定时间2/3者,或完成工作内容少于任务书规定的2/3者,不得参加毕业答辩,其毕业设计(论文)成绩按分计。

第五十一条  各学院按专业成立答辩委员会,并组织答辩。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方法按量化考核方案进行,具体实施参照《河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学籍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各级学籍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否则将按有关行政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利用教育部和学校两级学籍管理平台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学籍信息管理包括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学年学籍电子注册和毕业生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四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学籍异动、成绩管理及学籍处理。学籍管理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负责对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经教务处审核、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按决议进行相关证书的发放和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一章  教学档案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学籍档案、基本教学文件和毕业设计(论文)、课程考核资料等相关教学资料都属教学档案。

第五十七条  教学档案是否齐备是衡量学校教学管理工作规范程度的主要内容。各教学单位应做到教学档案文件齐全,由专人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录取档案信息、在校成绩档案信息、在校奖惩档案信息、毕业档案信息。招生、学生管理及教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并及时归档。

第五十九条  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校历等基本教学文件由教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

第六十条  近三届的毕业设计(论文)资料、课程考核资料、实践环节资料等教学资料及近三年教研活动记录由各教学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二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是学校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任课教师对所承担任务的教学质量负责,各级教学单位对本单位所承担任务的教学质量负责,教务处对学校教学质量负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质量的控制和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教学检查、教学评估、专业评估、课程评估、专项评估等方式对各教学单位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档案、教学督导、教学管理、考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和评比,通过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和干部听课等方式对学校教学过程进行监控。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将教学质量与学院教学工作优秀奖评选及教师教学优秀奖评选、职称评聘等挂钩,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十三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六十四条  为稳步提高教学质量,学校鼓励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包括人才培养模式探索、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内容研究等;教学改革涉及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素质教育探索与培养方案改革是教学研究的重要方面,学校积极组织相关研究与探索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以资助立项等多种方式进行支持,并鼓励学院投入经费开展相关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

第十四章  实验中心(室)建设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实验中心(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其设置应与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相适应,要根据学科发展和专业建设的需要,由各学院提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通过后,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八条  实验中心(室)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基础设施及实验环境;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中心(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整的规章制度。

第六十九条  实验中心(室)应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七十条  实验中心(室)要负责落实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并完成有关实验教学文件的编制、整理和归档。

第七十一条  实验中心(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到帐、卡、物完全相符。

第七十二条  基础实验中心(室)和专业基础实验中心(室)实行校、院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如专业较单一、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也可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在系(教研室、研究所)下设置实验室。

第七十三条  实验中心(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中心(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素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基础实验中心(室)和专业基础实验中心(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十四条  实验中心(室)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实验中心(室)每个房间的安全、卫生要明确到人,各学院要加强对实验室专职人员的培训、管理与考核。

第七十五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资金,落实实验室建设经费。对新专业实验室,根据其学科特点,在两年建设期内,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

第七十六条  教务处定期开展实验室管理工作合格评估,不断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十五章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大学教学工作规范》(河科大教〔200637号)同时废止。

第七十八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工作  规范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