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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05-11-08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05〕33号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

考试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细则》已经2005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原《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考试工作管理细则》河科大教[2002]10号废止。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河南科技大学

普通本专科学生考试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考试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反馈教与学信息的有效途径。严格考试管理、强化考风建设,是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学风和教风的关键。为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考试与考试资格

第二条  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所有课程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成绩评定应综合学期末考核成绩与平时考核成绩。含有实验的课程或有大作业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30%;无实验或实验已单独设课的课程,平时成绩一般占20%

第三条  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开卷、机试、口试等方式进行。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取整数)。考查课程在课程结束后可进行考核,其中必修课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载,其它课程采用二级分制(合格、不合格)记载。

第四条  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期末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除特殊课程外,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凡在第13周前结束的考试课程,可于课程结束后二周内进行考试;任课教师须提前二周与学生所在院系联系,安排考试日期、考场及监考教师;院系应提前将考试安排表报教务科审批备案。

第五条  未经教务科审批,不得随意组织考试。

第六条  学生按要求参加完整的教学环节后,方可取得考试资格。

第七条  取消学生的考试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取消考试资格,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二)因病缺课达1/3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待作业和实验补齐后,经主讲教师审查批准可按缓考处理。

(三)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到1/3者,取消考试资格。学分制学生随低年级重修,学年学分制学生待补齐作业和实验报告并经主讲教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四)主讲教师应在所任课程结束时,宣布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书面报送教务科和学生所在院系。

(五)取消课程考试资格的学生,其考试成绩均记为零分。

第八条  因病、因事办理缓考者,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校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向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

(二)学生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由本人或委托人持有关证明向院系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教务处长批准后到教务科办理缓考手续。

(三)缓考手续至迟于考试开始前1个工作日办理,对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于考试前办理。逾期不办理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成绩按零分记载。

第九条  补考、缓考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以参加一次补考,学生应在补考前按规定时间到所在院系领取补考通知单,持补考通知单和校园卡参加补考。

(二)缓考随补考进行,缓考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

(三)补考于下学期的第二周开始进行。补考学生不允许办理缓补考手续。

(四)补考成绩仍不合格者,学分制学生实行重修,随低年级或滚动开课班学习和考核。学年学分制学生于毕业前进行最后一次补考;实践性环节随低年级补做。

第三章  考前复习与命题

第十条  考前复习时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对所学课程进行全面复习,认真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划重点、圈范围,不得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

第十一条  公共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命题时应采用教、考分离的方式进行;执行相同教学大纲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二条  命题应当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以考核学生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运用为目的,命题的份量和难度适中。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考试均应同时编制AB两套份量及难度相当的试题和评分标准,经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审查签字后,于考试前7天一并送至教务科,由教务科随机抽选一套作为考试题,另一套则为补考题,经教务科签章后交命题教师保管。

第十四条  采用试题库(试卷库)命题的课程,其库内试题不得作平时练习用。

第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应对其教研室(研究所)所任课程的考试工作负责。

试卷的命题、审核、签字、校对、打印及考卷保管等各个环节,均要加强保密工作。一旦发现漏题,试题作废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场规格与组织

第十六条  考试原则上以教学班或专业班级为单位进行。考场座位以单人、单桌、单行排列,纵横间距要尽可能拉开。

第十七条  考场地面、桌面及黑板等要整洁,桌内不许存放任何书籍和杂物;考生于开考前15分钟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入座,并将所带书包和有关复习资料存放在指定位置上,确保良好的考试环境。

第十八条  每个考场设主监考教师一名、副监考教师一名。非监考和非巡视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十九条  考试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独立完成。开考后15分钟无故未进入考场者,取消考试资格;按时进入考场的学生,开考30分钟后允许退场,并不允许再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时学生应停止答卷,等待监考教师收卷,监考教师收齐、点清试卷后学生方可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学生,应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并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学生要使用蓝色或黑色笔答卷,除作图、制表或外语等课程考试的特殊要求外,不得使用铅笔。考试中学生不得互相借计算器及其它文具。

第五章  考场监考与考场巡视

第二十一条  主监考教师一般由开课院系教师担任,副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监考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第二十二条  主监考教师于考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副监考教师到学生所在院系领取监考证和考场记录单等。监考教师务必于开考前15分钟到达考场,佩戴监考证,检查、纠正考场规格,审查应考学生的考试资格,维护考场秩序,严格考场纪律,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入场时,副监考教师随机安排本考场学生的座位,主监考教师站在讲台上监督学生按指定位置入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座后,主监考教师应宣布考场纪律,并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存放在指定的地方。副监考教师应认真核实学生资格,并检查校园卡上的照片是否与学生本人相符。

第二十五条  监考教师应准时发放试卷,并在学生答卷前,提醒学生在试卷密封线内写上学号、班级、姓名,要求学生检查试卷是否缺页、缺题,并注意试卷上的姓名是否同校园卡上的一致。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不许对试题的内容做任何解释,不许提示或暗示做题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考教师不准在考场内吸烟、交谈、阅读书报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监考教师在教室内的位置应一前一后,认真执行考场纪律,果断处理并记录考场违纪和作弊情况,认真填写考场纪录单。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应准确掌握考试时间,不得随意提前或延长。考试结束前10分钟,监考教师应向学生提示时间。到考试结束时间,监考教师应令学生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扣在桌面上,一人在讲台监督,一人逐一收卷,全部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退场。

第二十九  条考试结束后,主监考教师应立即将试卷连同一份考场记录单送交任课教研室(研究所);副监考教师应将监考证连同一份考场记录单送交学生所在院系。

第三十条  开卷考试允许学生翻阅指定的书本、笔记本和作业本等,但不得借用他人笔记本和作业本或使用复印件。开卷考试学生应独立完成答卷,不准讨论或交头接耳。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成立校、院系两级巡视检查组。校巡视检查组由校领导、教务处及校直属督导组等有关人员组成;院系巡视检查小组由院系领导等相关人员组成。巡视人员佩戴考场巡视标志,按“河南科技大学期末考试工作评价指标”要求进行巡视检查;协助监考教师处理考场发生的问题,并对各个考务环节情况进行记录、统计,每一学年评出考务工作先进院系。

第六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或考试工作人员(命题教师、评卷教师、监考、巡考人员及其它考试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均为考试违规行为。学生考试违规行为分成“违纪”和“作弊”两类。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或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提前交卷后又返回考场并在考场逗留且不听劝告。

(九)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十)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资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无论有无试题相关内容,无论是否翻阅)。

(二)无视监考教师提示,随身或在座位上仍留有书籍、作业或纸张等非考试用品(开卷考试除外)。

(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四)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五)在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的迹象且被警告一次无效。

(六)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入场。

(七)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

(十)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

(十一)  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其它有关人员加分或更改成绩。

(十二)  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它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

(四)事后查实的个别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五)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考试违规行为按《河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河科大学〔200515号)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教学事故,按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一)因工作失误,造成学生不能如期参加考试。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安排。

(三)未按时到达考场,致使考试推迟进行。

(四)评卷过程中发现所负责考场出现多份答卷雷同。

(五)保管不善造成试卷泄密。

(六)没有试做致使试卷出现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七)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多起考试作弊现象。

(八)在评卷中不按评分标准执行或擅自修改评分标准。

(九)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错误。

(十)其它应履行的职责而没有及时履行。

第三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立即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使学生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

(二)泄露考试内容或协助窃取考试内容。

(三)提示或暗示学生答题。

(四)协助学生作弊。

(五)偷换、涂改学生答卷、考试成绩或原始记录材料。

(六)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内容。

(七)借考试诬陷、打击、报复学生。

(八)故意破坏考试工作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

(十)有其它徇私舞弊行为。

第七章  成绩评定与公布

第三十九条  评卷工作由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主持,按考前确定的评分标准,评卷时采用考卷密封、红色笔评卷、分题流水作业的办法进行。记分时只记得分,不记扣分。

第四十条  课程成绩应由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由任课教研室(研究所)在课程开始前确定,并向学生公布;每位学生的平时成绩均于期末考试前确定。平时成绩主要以学生平时听课、期中抽考、完成实验、作业、课堂讨论、质疑情况及平时不通知性测验等方面的成绩综合评定。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课程的成绩,以学生掌握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分析能力进行评定。

第四十一条  教研室(研究所)应当在课程考试结束后5天内,在网上报送成绩,并下载打印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填写考试成绩分析表一式二份,经任课教师及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签字后,留存教研室(研究所)一份,另一份由开课院系汇总后送教务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成绩有疑问,可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书面查卷申请报告,由院系同任课教研室(研究所)联系查卷;任何其它组织或个人不得直接找教师查卷。

第四十三条  任课教师若更改学生成绩,须在成绩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填写更正成绩申请表,带原始试卷等资料经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同意,院系主管领导审核报教务处复核签字后,到教务科更改成绩。

第四十四条  试卷等课程考核资料应由教研室(研究所)装订保存。教务处和开课院系有权根据情况对试卷进行抽查,或对学生进行抽考。

第四十五条  教研室(研究所)对课程考试成绩应进行分析,考核成绩统计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对不合格率超过25%或优秀和良好之和超过80%的课程,教研室(研究所)应当在学生成绩提交之前提出处理意见,由院系审定,经报教务处审批后,任课教师方可正式提交成绩。教务处可根据情况进行检查。

教研室(研究所)每学期应做好考试总结工作并存档。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主题词:学生考试  管理细则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办公室               20051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