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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1-12-20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80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已经201112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为了保证教学科研需要,加强实验室建设,规范实验室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作为重要任务。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设置要坚持勤俭节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相互配套,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四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实验室包括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或研究室)。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组织安排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负责落实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并完成有关教学资料的编制、整理和存档。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

第八条  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维护、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  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专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实验室设置应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应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需要,注意科学布局、注重规模效益,避免小而全和分散重复设置。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实验室。

2.每个专业可设置一个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科研实验中心,为便于内部管理,实验中心可下设若干分室。

4.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基础和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的研究室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5.新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经学校批准再增设独立建制。

6.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实验室失去存在必要时,主管部门应组织论证并对其进行调整或撤消。

第十三条  基础实验室、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满足实验课要求的实验用房、基础设施及环境条件。

2.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

3.实验室专任人员要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量相当。

4.必须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教学任务,一般情况下,基础实验室每学年完成实验课程人时数64800人时;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每学年应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或者学年完成实验课程人时数3000人时,并承担有培养研究生任务或2项以上的科研课题。

5.实验室主任要具有副高级(含)以上职称。

第十四条  科学实验室(或研究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承担国家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以上;同时承担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2.有学术带头人并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学术梯队结构合理,实验室专任人员相对稳定,研究人员不能同时兼作其他科研实验室成员。

3.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

4.具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场所、设施及环境。

5.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消必须经过论证。首先由各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实验中心(室)建制审批表》,交教务处审查,然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共同进行论证。经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同意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由校行政发文确认。

基础实验室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组织论证;专业基础和专业实验室由教务处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组织论证;科研实验室(研究室)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学科建设处、科研处组织论证。

第十六条  新设置实验室的审批和论证,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以校、院二级管理体制为主,设立学院一级的实验教学中心;个别实验室如专业较单一、规模较大、师资与技术力量较强,也可实行三级管理体制,在系(研究所或教研室)下设置实验室。

第十八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的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专任人员管理、实验技术开发以及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改革等。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2.督促检查实验室完成本规程第二章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3.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论证审查仪器设备购置方案,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实验低值材料消耗和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的分配,参与教学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

5.按照教学计划,搞好实验室运行、环保安技和开放管理,为教师和学生提供良好的实验工作场所。

6.组织实施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开展实验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的改革与探索,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交流活动。

7.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加强对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8.配合人事处,搞好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9.配合后勤管理处,合理分配实验用房。

10.建立和实行对学院实验室工作的评估制度,促进实验室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的调配、调拨与报废管理,汇总上报实验室基本信息数据。教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到货验收、专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五章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应有一定专业理论素养、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专任人员由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组成。各类人员岗位分工由实验室主任负责确定。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专任人员的编制

1.以能够完成该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课教学、科研和实验室管理任务为原则,实行定编。其中承担实验室管理任务的专职管理人员,可根据该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课人时数和设备总值实行定编。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的人数以满足工作需要为原则。

2.新教师必须具有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实验室见习工作经历;为了优化实验室人员结构,提倡高学历、高职称的教师定编到实验室。

3.编制在实验室的教师具有和理论教师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实验室的教师以实验教学、科研或实验室管理为主要工作,可根据需要承担适量的理论教学任务。

4.理论教师可根据需要承担适量的实验课教学任务。

第二十二条  重视对实验室专任人员的培训与提高。相关职能部门、学院和实验室对调入、调出人员要严格把关。调入人员要通过教务处组织的业务考核,确保实验室专任人员具有较高的素质。

第二十三条  为强化学院对实验室的管理职能,各学院应设实验室工作主管院长,并设兼职实验秘书1名。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专任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专任人员的职务聘任和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工作职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附件中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学校颁发的其它规章制度,并加强对实验室专任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每学期都要进行一次帐、卡、物的检查对照,做到帐、卡、物完全相符。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专任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岗位日志》,实验室每个房间的安全、卫生要明确到人。各学院每年末要对实验室专任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享受同级岗位津贴的起始档。具体考核办法与考核指标按《河南科技大学实验技术系列岗位津贴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创造条件,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环境状态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与分析,为学校主管部门提供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毒、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处理实验中的三废问题。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对照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高等学校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试行)》,依据学校制定的实验室管理工作合格评估标准,对所管辖的实验室定期进行检查,总结经验;要建立有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对违章失职者要进行教育批评,造成损失者要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作为实验室工作的研讨、立法、咨询和评审机构,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管理及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教务处搞好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河科大教[2007]19号)、《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设置暂行管理办法》(实发[2007]1号)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实验室  管理条例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