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78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科技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基金设立的目的
设立实验技术开发基金,旨在鼓励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理论、实验技术与实验教学方法的研究,进行实验设备的更新改造及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引导广大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理论课教师重视实验技术和实验教学方法的改进和创新,增强实验室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评价实验技术成果,奖励优秀实验技术成果,激发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有效提高实验理论和技术水平,积极推进实验设备、实验室和实验教学的科学化管理。
第二章 基金项目的立项原则
第一条 项目要紧密结合实验教学发展的需要,大力提倡基于创新理念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
第二条 项目可以是实验技术理论、方法的研究或实验设备的更新改造和功能开发,并与实验教学紧密结合。
第三条 项目申请中应说明其增开的实验项目、水平及受益面,以及项目完成后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优先考虑水平高、见效快、受益面大,并与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以及实验室开放管理相结合的项目。
第三章 基金项目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教务处是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阶段检查和鉴定验收等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每年末申报所在学年的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立项数目由教务处依据年度经费预算及当学年申报情况,在评审前公布。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填写《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申请书》,经项目所在实验室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上报所在学院。
第七条 各学院在组织专家初审并签署书面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立项终审。通过终审的项目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即列为实验技术开发基金资助计划,以文件形式公布。
第八条 为提高实验开发基金的使用效率,每学年可设立1项重点资助项目,用于支持制约学校整体实验教学的相关研究。
第四章 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各学院当学年获得立项的项目数,每个项目按资助额度的80%划拨至各学院,其余20%在项目按期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予以划拨,超期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项目不再划拨剩余经费。
第十条 各学院要制定相应的经费使用及管理办法,严格把关、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经费使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主管院长审核,院长审批签字。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管理部门将采取提出警告、终止使用经费和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的完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每个项目申报经费原则上控制在5千元以下。对意义特别重大的综合性、设计性、开放性和创新性实验教学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内容、新理念和新体系研究的重点项目,申报经费控制在3万元以下。
第十二条 实验开发基金的经费使用范围为:与项目开发有关的软硬件支出,包括材料费、测试费、查询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报费等。
第五章 基金项目的合同管理与实施过程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由教务处、项目所属学院、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四方签订《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合同书》后方能使用基金。签订合同的各方应各司其责,保证项目按计划完成。
第十四条 项目所属学院每学期要组织专项检查,落实项目实施情况。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学年末以书面形式汇报项目的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经所在学院审查验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第十五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得变更负责人,如因人员调动等原因必须变更时,项目所在学院要及时向教务处递交变更申请。如遇特殊情况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过学院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相关经费同时冻结,并由学院返还给教务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组成员时,需要经项目所属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在申请项目鉴定验收时,项目完成人员名单只能以立项申请书中所列项目组成员和已经学院审批并在教务处备案的项目组成员变更记录为准。
第六章 基金项目的鉴定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申请鉴定登记表》,经所在学院预验收通过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申请校级鉴定验收,同时提交合同书中要求的文件资料。经审查,鉴定材料齐全的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实施校级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 校级鉴定验收以专家组会议评审和现场测评相结合的形式进行,专家组在对项目成果的文字材料、实物等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并从中评出若干优秀项目,同时核定每个项目的工作量。
第十九条 通过鉴定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颁发《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鉴定书》,对于评出的优秀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七章 基金项目的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的成果转让权归学校所有。对获奖项目中排名在前三名的项目,将各奖励项目组1个新项目立项,并在项目组申报更高级别项目中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对能够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产生积极作用并在省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项目,经学校专家组核定,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没有按期完成的项目或鉴定没有通过的项目,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进行通报批评,若第二年仍不能按合同要求通过验收,则强行终止项目,教务处将从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实验技术开发基金资助金额中酌情扣除部分经费,从项目终止日算起,取消该项目负责人连续二届的实验技术开发基金项目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河南科技大学实验技术开发基金管理办法》(河科大教〔2007〕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实验技术 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