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75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所学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
2.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
3.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在限定的学习年限内,所学课程(辅修专业、第二学位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
4.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学分(不含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五年制本科32学分以上、四年制本科24学分以上、三年制专升本20学分以上、二年制专升本14学分以上。
5.学年学分制结业生经返校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四条 受记过处分后,未受过新的任何处分,且学习成绩优良者(学分制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5;学年学分制学生最后一年各门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评定程序为: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材料按专业进行审核,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评议,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该名单经教务处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核定通过后,授予名单所列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 授予 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