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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11-12-20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75号             签发人:宋书中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

授予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已经20111219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河南科技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查准予毕业的本科生,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所学课程、毕业设计(论文)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

2.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

3.实行学分制本科学生在限定的学习年限内,所学课程(辅修专业、第二学位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

4.实行学年学分制本科生考核成绩不及格学分(不含补考不及格)累计达到:五年制本科32学分以上、四年制本科24学分以上、三年制专升本20学分以上、二年制专升本14学分以上。

5.学年学分制结业生经返校补考及格换发毕业证书的。

第四条  受记过处分后,未受过新的任何处分,且学习成绩优良者(学分制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大于2.5;学年学分制学生最后一年各门课程成绩良好以上),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审、主管校长审批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位评定程序为:学院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业成绩、毕业鉴定材料按专业进行审核,并经学院学位委员会评议,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该名单经教务处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核定通过后,授予名单所列学生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学位 授予  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12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