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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0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6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设备)在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大精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设立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是经学校批准设立,用于资助大精设备对校内开放服务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开放基金主要用作设备运行费,用于资助共享平台大精设备对校内协作进行测试服务的运行补贴。

第四条 开放基金实行单独账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大型精密仪器共享平台管理

第五条 共享的大精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仪器设备通用性较强或具有专业性功能;

2.仪器设备功能完善、运行故障率低,性能指标处于现有装备先进水平;

3.能完成对校内、外开放服务机时。

第六条 共享的大精设备由机组管理人员提供主要技术指标、功能、应用范围及实例、校内外收费标准、联系人、联系电话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定后上网发布,使用户能迅速、便捷地查询到所需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共享的大精设备开放服务收费标准可参照以下办法核算。

每台仪器的收费应分为基本费和管理费两项,即

使用收费=基本费+管理费

其中,基本费=电费+水费+消耗材料费+仪器维护费,消耗材料费为低值易耗品的消耗费用。管理费为基本费的(5%—10%),视测试操作的难易程度而定。

对基础研究、研究生论文课题和实验教学项目,只收取基本费;对横向科研项目收取基本费和管理费。实际操作中均折算为按小时计价收费。

第八条 共享的大精设备由专人负责,设立管理岗。专管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调试、运行、维修、维护及操作等,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测试分析结果。

第三章 开放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开放基金的来源:

1. 教育经费:即学校每年下拨的设备购置经费的3%份额;

2.大精设备购置经费:购置大精设备总费用的2%份额;

3.自筹;

4.其它:社会募捐或捐赠等。

第十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

凡本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承担已批准立项的教学、科研课题,需要使用大精设备而又难以支付全额机时费用者经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推荐可予以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运行费申报。

申请者需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申请表》于每年的九月底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开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校长担任,其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筹措开放基金、审批基金资助项目、决定基金管理工作中相关的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鼓励共享仪器的机组成员参与合作性科研活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程度与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应提交使用效益总结报告,由学校组织验收。

未做结题的项目人员,不得申请新的资助项目。如发现有经费使用不当的情况,管理部门将采取警告、终止使用经费和追回已拨经费等措施。

第十五条 奖励与处罚

学校在组织年终考核的基础上,评选出为教学、科研服务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管理人员,进行表彰与奖励。

对有下列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追究其相关责任:

1.影响正常教学的;

2.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

3.因仪器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严重差错的;

4.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5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仪器 设备 基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