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7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河南科技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精仪器设备)是指高精度、高价值及贵重稀缺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精仪器设备: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或学校明确规定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精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固定资产,必须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严禁各自为政,专管自用。校内各单位使用时,保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提供方便。通用的大精仪器设备原则上要向全校开放使用。学校鼓励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二章 购置与验收
第四条 购置
购置大精仪器设备,通过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论证后申请人需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费管理部门组织校级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申购单位必须对所购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第五条 验收
1.大精仪器设备的提货接运由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负责,做好提货接运验收的各项工作,检查外包装、数量等,并做好交接货验收的各项记录工作。
2.购进大精仪器设备必须经由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组成的验收小组(3人以上)当场验收、建档。验收内容包括品名、数量(装箱单)、规格、型号、性能等。在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按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在安装调试和技术验收中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设备功能,试运行中设备的稳定性、可靠性应连续达到72小时以上,并根据安装调试及验收的情况填写开箱试运行验收报告。设备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做好仪器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验收时如发现问题(如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应对其进行拍照存档备查),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以备复检。验收通过后提交归口管理部门申请校级验收。
3.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验收小组共同参加最终验收。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合同,参照设备试运行记录等对设备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一个月内将随机资料复制一份副本,副本留使用单位备用,并将原件、验收报告及相关论证、采购文件交学校档案馆存档。
4.大精仪器设备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设备信息在学校大精设备共享平台公布。使用单位要从开始验收时起三个月内投入正常使用。对过半年不安装调试,过一年不投入使用的,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确系人为原因造成,要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与变动
第六条 大精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必须有专人管理。20万元以上大精仪器设备要有高级职称教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任负责人,20万元以下大精仪器设备要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负责人。
第七条 大精仪器设备的专管人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所在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专管人员应是工作认真负责、思想正派、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或经培训考核后能达到所管设备技术要求的人员。专管人员一经确定,不宜轻易变动,必须变动时,要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和交替工作。
第八条 每台大精仪器设备必须填写《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卡片》。大精仪器设备必须逐台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设备出厂技术资料、说明书、可行性论证报告、开箱验收报告、安装调试及使用记录,检修维护直至报损报废的记录和原始资料等。
第九条 每台大精仪器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注意事项,并将其与各种标记贴到适当的位置。专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时,必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方法,允许独立使用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第十条 大精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实行收费制,收费标准由设备占有单位根据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额定机时、设备具体情况及市场行情提出具体收费方案报学校收费领导小组批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所收取的费用,除按校内规定提取酬金外,其余大部分经费返还设备管理单位,只能用于设备的维护、更新、消耗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具体各项比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共同确定。
第十一条 不得对大精仪器设备拆改解体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要拆改和分解时,须经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院长(主任)、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大精仪器设备属学校重要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一律无权出租、出借、转让、调拨,不准私自转作经营性使用。特殊情况下,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及科研的顺利进行,必须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大精仪器设备的变动
大精仪器设备的变动是指报废、调拨、出借、丢失、改造等。
大精仪器设备的变动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和负责人进行技术鉴定及论证,确认可变动之后,方可按《河南科技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大精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各学院(校直属教辅、科研单位)对大精仪器设备自行评估考核,并于每年年底前将《河南科技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2.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第十六条 大精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
1.对到货半年内不调试,一年内不使用及利用率很低的大精仪器设备,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对该设备进行调拨和作为积压物资处理。
2.对造成大精仪器设备严重损坏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3.仪器使用部门、学校每年(或每学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评比,对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本科教学、年度报表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并作为岗位津贴发放、提职和晋级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40号)同时废止。
附件:
原国家科委统一管理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
l.电子显微镜
| 2.电子探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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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离子探针
| 4.质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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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种联用仪
| 6.Ⅹ光荧光光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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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x射线衍射仪
| 8.红外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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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紫外分光光度计
|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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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光电直读光谱仪
| 12.激光拉曼光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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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荧光分光光度计
|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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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顺磁共振波谱仪
| 16.气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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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液相色谱仪
| 18.氨基酸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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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电子能谱仪
| 20.热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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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差热分析仪
| 22.超速离心机(每分钟四万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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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图象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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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大型 精密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