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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0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教〔2011〕18号 签发人:周志立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

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河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七日

河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赔偿管理办法


使用仪器设备(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一条 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时,使用单位要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保卫部门。确认丢失后,由保卫处出具证明,并填写《河南科技大学设备事故(损坏、丢失)报告单》,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后,由单位资产管理员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废及销账手续。

第二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时,根据损坏情况及仪器设备的价值,上报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填写《河南科技大学设备事故(损坏、丢失)报告单》,并按各级管理权限审批。无法修复的,或无修复价值的,可按仪器设备报废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条 有账无物的仪器设备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方可进入报失程序。

第四条 因以下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学生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自用或外借;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它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 赔偿原则。

损失价值低于1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50%;

损失价值高于100元(含100元),低于50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30%;

损失价值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赔偿损失价值的20%。

丢失微型电子计算机、笔记本电脑、电视机、摄像机、照相机、电冰箱、电磁炉、微波炉、万用表、秒表以及其他可作私人使用的仪器设备或工具,原则上应赔偿全部损失。

第六条 凡属责任事故,相关使用单位必须写出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总价在800元-1万元,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1-10万元,须经主管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人事处办理纪律处分。

第七条 赔偿费一律交计划财务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确定赔偿责任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超过一年,则加重赔偿费用。若一次赔偿经济上确有困难,学生须经学院审查同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酌情减免或延至毕业后偿还;教职工须经使用单位审查同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可以酌情部分减免或在工资中分期偿还。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文件(河科大教[2007]3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仪器 设备 赔偿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4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