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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从事有毒害工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6-10 | 点击:

河南科技大学文件

河科大人〔2008〕42号 签发人:段广才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

实验室从事有毒害工种人员保健津贴

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从事有毒害工种人员保健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河南科技大学实验室从事有毒害工种人员

保健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我校从事实验工作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人员的身心健康,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享受保健津贴范围

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指导教师,包括接触放射线类工作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两大类。凡符合享受保健津贴的工种,应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等,严格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保健津贴。

二、保健津贴等级

(一)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保健津贴一般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3.7*106贝可(100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2贝可(10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上的工作人员。

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3*105贝可(5微居里)以上的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上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同位素中子源或中子发生器,发射率在105中子/秒以下的工作人员。

4.从事γ衍射研究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5.月累积剂量当量达0.3mSv(豪西沃)-0.8 mSv(30毫雷姆80毫雷姆)的工作人员。

丙级

1.从事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在1.85*105贝可(5微居里)以下的工作人员。

2.使用固定式γ辐射源,活度在3.7*1011贝可(10居里)以下的专职操作人员。

3.从事χ光探伤及荧光分析工作的专职人员。

4.月累积剂量当量在0.3mSv (30毫雷姆)以下的工作人员。

丁级

不直接操作放射性物质,但需经常在放射性场所工作的其他人员。

(二)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工作。

这类保健津贴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丁级四级。

甲级

在医学解剖室工作,直接从事人体解剖和人体标本制作的人员。

乙级

1.长期从事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有害物质的研究、监测工作或在实验中经常使用上述物质者。

2.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工作和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3.经常直接接触含汞、铅、稀有元素或其他有毒物质的工作人员。

4.从事鼠疫、霍乱等烈性传染病菌和病毒的研究实验工作或病理解剖工作。

丙级

1.接触一般有害物质和长期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教学工作,在实验中主要使用、接触高毒以上化学药品者。

2.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3.从事化学药品库剧毒化学药品和化工原料的专职保管、分装和发放者。

4.从事激光研究调试及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曝光及蒸发和电子束焊接(离子束)、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5.长期在大于90分贝的噪声条件下工作(脉冲声除外)的人员。

6.经常在38℃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立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热处理及锻工铸工。

7.从事传染病的防治研究和致病菌种、病毒的分类、鉴定及培养保藏工作人员。

丁级

1.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2.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工作人员。

3.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者。

4.从事动物生理学实验、动物解剖学研究和标本制作、植物和昆虫标本制作保管,在工作中接触开放性汞、升汞、甲醛和砒霜等有毒化学药品者。

5.平均功率小于50瓦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三、保健津贴的核算办法

1.从事放射线类工作人员按月享受保健津贴,凡实际参加放射性工作每月在80小时以上者,可享受全月保健;40—79小时享受半月保健津贴待遇,40小时以下享受月津贴的1/3。

2.从事非放射线类有害工作的人员按实际接触天数享受保健津贴;每月接触在20天以上者可享受批准级别的100%,每月接触8—19天者每日享受金额为该级别总额的1/20,小于7天者不予享受。

3.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每天工作超过4小时算1天,2至4小时算半天,但同一天内超过8小时仍算1天。

4.病假、事假、探亲假、离职学习和出差从事非有害工种时,应按实际天数扣除保健津贴。

5.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保健津贴的工作时,可享受较高标准的保健津贴。

6.坐班的实验技术人员按天计算,实验指导教师按实际课时数计算,考虑到实验前的准备工作,核算课时数时按140%算。

四、保健津贴发放标准

各等级保健津贴标准为:

甲级:50元/月

乙级:40元/月

丙级:30元/月

丁级:20元/月

五、管理和审批程序

1.保健津贴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各学院在每学期末将下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名单报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确定应享受保健津贴的岗位和标准,计算学院每学期应发保健津贴的总量。

2.每学期由学院办公室填报应享受保健津贴人员的保健津贴发放单,主管领导签名盖章后,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报人事处审批。

3.从事科研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由科技处审核,从科研项目费中支出。

4.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保健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

5.保健津贴的申报要实事求是,准确,不许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多得的保健津贴外,停发该单位半年的保健津贴,并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自2009年元月起开始施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

化学药品、试剂毒性分类参考举例

有害物质:黄曲霉素B1、亚硝胺、3-4苯并芘等;2-乙酰氨基芴、4-氨基联苯、联苯氨及其盐类、3,3-二氯联苯胺、4-二甲基氨基偶氮苯、1-萘胺、2-苯胺、4-硝基联苯、N-亚硝基二甲胺、β-丙内脂、4,4-甲叉(双)-2-氯苯胺、乙撑亚胺、氯甲甲醚、二硝基萘、羧基镍、氯乙烯、间苯二酚等。

剧毒:六氯苯、羧基铁、氰化钠、氢氟酸、氢氰酸、氯化氰、氯化汞、砷酸汞、汞蒸气砷化氢、光气、氟光气、磷化氢、三氧化二砷、有机砷化物、有机磷化物、有机氟化物、有机硼化物、铍及其化合物、丙烯腈、乙腈等。

高毒:氟化钠、对二氯苯、甲基丙烯腈、丙酮氰醇、二氯乙烷、三氯乙烷、偶旦二乙丁腈、黄磷、三氯氧磷、五氯化磷、三氯化磷、五氧化二磷、三氯甲烷、溴甲烷、二乙烯酮、氧化亚氮、铊化合物、四乙基铅、三氯化锑、溴水、氯气五氧化二矾、二氧化锰、二氯硅烷、三氯甲硅烷、苯胺、硫化氢、硼烷、氯化氢、氟乙酸、丙烯醛、乙烯酮、氟乙酰胺、碘乙酸乙酯、溴乙酸、乙酯、氯乙酸乙酯、有机腈化物、芳香胺、迭氮钠砷化物等。

中毒:苯、四氯化碳、三氯硝基甲烷、乙烯吡啶、三硝基甲苯、五氯酚钠、硫酸、砷化镓、丙烯酰胺、环氧乙烷、环氧氯丙烷、烯丙醇、二氯丙醇、糖醛、三氟化硼、四氯化硅、硫酸镉、氯化镉、硝酸、甲醛、甲醇、肼(联氨)、二硫化碳、甲苯、二甲苯、一氧化碳、一氧化氮等。

低毒:三氯化铝、钼酸胺、间苯二胺、正丁醇、叔丁醇、乙二醇、丙烯酸、甲基丙烯酸、二甲基甲酰胺、已内酰胺、亚铁氰化钾、铁氰化钾、氨及氢氧化胺、四氯化锡、氯化锗、对氯苯氨、硝基苯、三硝基甲苯、对硝基氯苯、二苯甲烷、苯乙烯、二乙烯苯、邻苯二甲酸、四氢呋喃、吡啶、三苯基磷、烷基铝、苯酚、三硝基酚、对苯二酚、丁二烯、异戊二烯、氢氧化钾、氯磺甲、盐酸、乙醚、丙酮等。

主题词:津贴 发放 管理办法 通知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8年12月9印发